西安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试行)发表时间:2022-10-28 1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依据西安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旨在确定理事会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所涉及的审议议案、决策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 第二章 理事会及其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理事长会议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成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五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安排所有基金会理事会等会议,草拟议程的建议和其他材料并提交理事长和其他理事会成员;安排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印发理事;负责催办会议形成的决议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应当有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时间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如遇需决议的紧急事项,经三名以上理事提议,半数理事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召开临时会特别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秘书处或者直接向理事长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在理事长不能出席的特殊情况下,经其同意,可以由副理事长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 第九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及监事;临时召集的特别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理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临时会议的增加、变更、取消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理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十日提交。 第十二条理事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三条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理事不得委托关联理事代为出席;关联理事也不得接受关联理事的委托。 第十四条 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未参会也未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由理事长进行提醒;连续三次未参会也未派代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可解除其理事职务。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召开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电视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以该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应当保存录音、录像、文档等原始记录,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四章 议题与议程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及相关精神;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基金会的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部署执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投资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及条例等; (六)推荐或变更理事会有关人员的建议; (七)审定基金会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 (八)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其他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临时议程应由秘书长拟成,并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二十条 由任何一名理事提出并经二名理事附议均可提起临时动议;该临时动议被列为正式议程后,附议的内容可将它作为动议或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及付诸表决。动议或决议草案,在未经表决前,可以随时撤回。 第二十一条 理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理事会批准同意,理事均应当及时告知理事会、监事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且应当紧密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应首先寻求以充分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每名理事都有表决权,表决方式包括:决议、票决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受托出席会议的代表一般没有投票表决权,但如果该理事事先对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充分了解,并给予该代表关于投票的特别授权,该代表可享有投票权。特别授权需要以书面形式在会议之前呈交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半数以上的与会理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可以提请会议召集人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理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理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理事会的理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二十七条 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案必须逐人进行表决,非重要职位的人事任免案可以合并表决。 第二十八条 会议表决议案须经过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变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重要档案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或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可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有明确记载于纪要或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授权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授权是指对被授权人就其所负责事务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基本业务的授权,经授权产生被授权人的权限。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包括:人事授权、财务授权和业务授权,分别产生被授权部门的人事权限、财务权限和业务权限。 在具体事务报请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秘书长获得人事授权、财务授权和业务授权,具体如下: (一)人事授权 1.人事任免; 2.人员招募、录用; 3.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执行; 4.人员晋升、降职、岗位调整、调薪、福利、奖金; 5.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终止、解除; 6.社保及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及月度审批; 7.人力资源相关制度建设; 8.机构组织及能力建设活动; (二)财务授权 1. 按照基金会批准的岗位职责范围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财务日常报销、账务处理、报表编制及报送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各部门按财务制度严格执行; 3.负责对基金会各部门预算计划的审核与监督执行,必要时可报请理事长责令有关部门调整预算计划; 4.基金会所有费用的借支和报销; 5. 基金会资金的募集、投资、运作; (三)业务授权 1.对外合同的谈判、审核工作; 2. 业务运营方案的制订和执行; 3.基金会后勤事务管理与协调; 4.组织制定基金会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5. 基金会印章、证照及档案管理; 1)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或会计材料等用印事项 2)对于基金会涉及银行账户、资产账户等用印事项 3)对外提供的基金会项目运营业务报表等用印事项 6.基金会法律事务协调,基金会各部门对外签订所有合约,主办部门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履行在秘书长处办理报批手续; 7.基金会公文管理及重要公文的督办工作; 8. 对于团体、单位及个人捐赠鸣谢的表彰和奖励的审批; 9. 捐赠募集人或募集单位奖励经费的确定与审批; 10 .基金会募集、投资、运作事项的决策与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本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