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捐赠收入管理办法 (试行)发表时间:2022-10-28 15: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拓宽学校办学资金的筹措渠道,鼓励社会各届人士、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工积极争取社会捐赠,规范各类捐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西安科技大学捐赠财产的行为。捐赠内容包括现金、实物及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学校、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可以具体开展捐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收入,不得以受理单位名义擅自接受捐赠。 第四条西安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捐赠收入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捐赠的管理、登记、审核等工作,并协调办理与捐赠有关的其他事宜;学校财务处代理基金会财务核算工作,并对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受赠单位协同基金会负责向捐赠者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并对捐赠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捐赠办理程序 第五条接受捐赠按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主要程序如下: 1.受赠单位与捐赠人(单位)达成捐赠意向后,由基金会代表学校与捐赠人(单位)签订《捐赠协议》; 2.受赠单位跟踪捐赠资金到账,基金会账户为学校接受现金捐赠的指定账户;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为接受实物捐赠的管理部门,根据实物捐赠的类型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建筑物、构筑物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收到实物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基金会登记备案; 3.受赠单位填写《西安科技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报基金会盖章确认、备案; 4.受赠单位凭《西安科技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捐赠协议》、资金到账记录或资产验收登记记录等,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入账、开具捐赠专用收据等手续。 第六条基金会应根据《捐赠协议》等资料,办理相关的立项手续,确定入账金额,据实入账,开具捐赠专用收据。 1.接受现金捐赠的,按人民币金额如实开具,若为外币捐赠,按结汇当日兑换汇率折算人民币入账; 2.接受实物捐赠的,捐赠人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或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入账; 3.接受有价证券捐赠时,按变现时取得的现值入账; 4.接受无形资产捐赠的,可按协议金额或评估机构的评估金额入账。 第三章 捐赠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捐赠收入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和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和监督: 1.对指定用途的(例如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购置设备、基本建设等专项活动)捐赠,由学校或受理单位按捐赠协议,专项用于指定用途。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 2.对没有指定用途的捐赠,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重点用于资助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项目配套及设施建设;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以及优秀教师、科研人员奖励基金;资助教职员工、学生出版学术著作以及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及任教;资助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加强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资助国内外大学、企业、其他组织、政府间的公益性合作项目和学术交流;资助与办学有关的公益活动等。 3.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津贴等人员经费的发放。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为了提高募集捐赠的积极性并表彰募集者在捐赠中的贡献,除校内有职务行为的管理干部和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外,为基金会募集企业、个人、民间组织捐赠资金(不包括政府和带有政府行为的捐赠或资助)的学校内部单位(团队)、师生员工、社会各界人士,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按照“阶梯累计”的方式进行,奖励款由学校专项资金和基金理财收益共同支付。 具体奖励额度(税前金额)如下: 1.引进捐赠资金100万元(含100万)以内的,按资金总额的3%给予奖励; 2.引进捐赠资金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的,在第1款奖励的基础上加超出部分的2%给予奖励; 3.引进捐赠资金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的,在第2款奖励的基础上加超出部分的1.5%给予奖励; 4.引进捐赠资金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的,在第3款奖励的基础上加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励; 5.引进捐赠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在第4款奖励的基础上加超出部分的0.5%给予奖励。 第九条奖励款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以校内单位(团队)作为主要募集方的,奖励款的70%奖励给单位(团队),奖励款的30%奖励给联系人; 2.以校内个人为主要募集方的,奖励款的70%奖励给个人,奖励款的30%奖励给其所在单位; 3.以社会人士为主要募集方的,奖励款全部奖励给其个人。 第十条 对于实物捐赠(如文物、史料、设备物资等)基金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出奖励方案,报学校审定后对募集人和募集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捐赠资金或物资设备的捐赠性质界定不清时,对募集人的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基金会提出奖励办法,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程序 捐赠资金到达基金会帐户后,募集人在基金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学校财务处领取奖励费用。募集者若为单位(或团队),单位(或团队)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西安科技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
西安科技大学接受捐赠登记表
备注: 1.如有捐赠协议,请附在本表后面;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校教育基金会,一份由学院(或部门)存档,一份由财务处备案。 |